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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妇办理出国签证应注明怀孕事实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2-17 10:16:53


出国前未注明怀孕 孕妇出国培训被遣返

欲出国培训的王女士,因未在申请签证时注明已怀孕的事实,被外国移民局拒绝入境,只好带着身孕被原机退运回国。今天北京边检总站发出友情提示,怀孕女士出国前应在申请签证材料中注明怀孕事实,以免被遣返回国。

8月20日下午,遣返审查所一科民警从UA889航班接到了一名特殊的遣返旅客,从这位女士隆起的肚子和缓慢的步态,不难看出她已是有四五个月身孕的准妈妈了。

经了解,今年5月初,王女士得知公司有一个去美国一周的工作培训机会,刚刚怀孕的王女士觉得这是一个难得的好机会,趁自己行动还方便,既可以去美国学习一些先进的工作经验,又可以趁机好好休息一下。于是,在争取了这个名额后,王女士前往美国使馆办理签证,因为是怀孕初期,未有任何显现迹象,王女士很轻松地拿到了赴美签证。

8月18日,当王女士踏上美国国土,接受美国移民官检查时,已有4个月身孕的她,引起了美国移民官的注意。经过与美国驻华使馆联系并调阅王女士申请材料,由于她在申请表中未注明已怀孕的事实,美国移民官认为王女士所持的美国签证可在美停留6个月,而这正好与其生产期相符,因此怀疑她此次来美动机不纯,有在美生子,从而获得美国国籍之嫌疑。于是,美国移民局做出了拒绝其入境,令其原机退运回国的决定。

北京边检民警友情提示:欲出国的怀孕女士,在申请前往国签证时,应在申请材料中注明怀孕的事实,以免造成签注虽被批准,但被拒绝入境的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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